有罪判決之認定與詐欺及誣告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林秦葦自然不服此一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他強調他並未向自稱投資股東吳政衛施用任何詐術,吳政衛亦無陷於錯誤入股或交付任何財物,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逕對他論罪科刑,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另,林秦葦指出,他並無明知「無吳政衛誣告林秦葦對伊詐欺」之事實,而故意捏造事實之犯行,是其出於訟爭上之攻防方法所指之事實,縱有請求檢方懲辦對方誣告罪之表示,其攻防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非為使吳政衛受刑事處分,更何況當庭陳信郎檢察官嚇厲:若您要做這樣答辯,我就告您誣告..。亦為司法界錯愕的荒唐起訴「詐欺案誣告的誣告」。依最高法院卅年度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見解,應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有罪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背判例意旨

       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為此,他爰檢呈相關證據、法條,提起上訴,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用維法治,俾免冤抑。

       林秦葦經營正派企業數十年,信譽商譽卓著,投身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卻為此次官司纏身,對此一事件,他認為係遭到禿鷹利用司法手段,打擊他近廿年辛苦經營的企業品牌及善良事業,惟司法未發揮公信、伸張正義,反淪於打手重創台灣企業,實非人民之福,甚為感概台灣的司法天平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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