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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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為此,他爰檢呈相關證據、法條,提起上訴,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用維法治,俾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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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決之認定與詐欺及誣告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林秦葦自然不服此一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他強調他並未向自稱投資股東吳政衛施用任何詐術,吳政衛亦無陷於錯誤入股或交付任何財物,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逕對他論罪科刑,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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