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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而《勞動法》對兩種勞動關系的保護是一致的,故無論是否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形成了《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都同樣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而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提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高雄臨時工付,那麼這一觀點顯然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而勞動者同意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得超過十二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工齡超過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資。

  事實上臨時工這個概念至少已經新北臨時工被廢止了十年,也就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生效之日起,勞動者的身份再也沒有區別,權利義務都是一致的,都是勞動者,應獲得平等的待遇。

  臨臨時工合同到期能否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台北粗工金一般指以下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台北臨時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台北人力派遣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於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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